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研究開發費用財政
后補助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企業以市場為導向加大研發投入,強化企業的創新主體地位,根據自治區黨委 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意見》(寧黨發〔2013〕37號)和《關于推進創新驅動戰略的實施意見》(寧黨發〔2017〕2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后補助,是指對寧夏區內注冊企業的研發投入,予以一定額度資金補助的財政支持方式。
第三條 后補助分為企業年度研發費用后補助和規上工業企業新增研發費用獎勵兩種類型,不同類型實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和補助標準。
第四條 企業年度研發費用后補助,是指最高按照稅務部門開展加計扣除時確定的企業年度研發費用總額的10%,給予企業后補助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補助標準最高提高到15%,支持資金最多不超過500萬元。
第五條 企業科技創新后補助的主要流程為:
?。ㄒ唬┢髽I申報。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后2個月內,企業憑當年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證明材料,向所屬市、縣(區)科技主管部門申請年度研發費用后補助支持,市、縣(區)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共同審核本地區擬補助清單并推薦至自治區科技廳。
?。ǘ┕久麊?。自治區科技廳會同財政廳匯總、建立補助清單,經自治區稅務部門審核后向社會公示。有異議的,由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共同組織進行核實,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核實。
?。ㄈ┵Y金下達。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科技廳下達補助資金,并將名單抄送自治區國稅局、地稅局。
第六條 規上工業企業新增研發費用獎勵,指規上工業企業研發投入占主營業務收入達到3%的,按其新增研發投入的10%、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給予支持。
第七條 當年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后2個月內,規上工業企業憑當年和上一年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證明材料及企業最近一個財務年度研發投入達到主營業務收入3%以上的其它證明材料,經由所屬市、縣(區)科技、財政、稅務部門審核推薦,向自治區科技廳申請新增研發費用獎勵支持,科技廳會同財政廳匯總、建立支持清單,在自治區稅務部門審核后公示、下達,并將名單抄送自治區國稅局、地稅局、經信委。
第八條 后補助資金由自治區和企業所在地的市、縣(區)財政按照7:3的比例承擔,山區九縣區(西吉、隆德、涇源、彭陽、原州、海原、同心、鹽池、紅寺堡)補助資金由自治區財政承擔。
第九條 享受企業年度研發費用后補助的企業可同時享受規上工業企業新增研發費用獎勵。
第十條 自治區科技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兩類后補助資金預算清單的編制,自治區財政和市、縣(區)財政根據預算清單將補助資金列入次年預算。
第十一條 各市、縣(區)收到自治區后補助資金15個工作日內,將自治區資金轉撥到企業,并及時將配套資金撥付到企業。
第十二條 企業獲得的后補助資金應主要用于科技研發活動,應在研發支出會計科目下設明細科目,進行獨立核算,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合理,有據可查。
第十三條 后補助資金符合現行財稅政策規定中不征稅收入的,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第十四條 科技、財政、稅務部門對享受自治區企業研究開發費用財政后補助政策的企業進行抽查、核實,對不符合規定的企業,由財政部門會同科技部門追回撥付資金。獲得后補助資金的企業要接受和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企業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騙取補助資金等違法違規情況的,將列入自治區科研失信企業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告。對自治區科研失信企業黑名單內的企業,以及具有其它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企業,不受理其后補助申報。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區企業科技創新后補助暫行辦法》(寧科工字〔2013〕12號)及《自治區企業科技創新后補助暫行辦法補充規定》(寧科工字〔2015〕13號)同時作廢。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企業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