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規范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備案和管理,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加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寧夏回族自治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及《自治區黨委 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創新驅動戰略的實施意見》(寧黨發[2017]2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擁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持續投入科技經費開展技術創新活動,并依托自有技術開展生產活動或提供技術服務的中小企業。
第三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負責自治區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公示、備案管理工作,各地級市、寧東基地管委會科技部門負責轄區內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培育、評審、推薦和管理工作,自治區科技廳委托第三方機構負責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四條 自治區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備案管理工作通過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型中小企業管理平臺進行。
第二章 備案條件
第五條 自治區科技型中小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在寧夏回族自治區登記注冊成立一年以上,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企業產權明晰、經營狀況良好。
(二)企業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三)企業未被列入自治區科研失信企業名單,且申報前3年內未發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四)企業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不低于20%,其中直接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不低于5%,企業具有相應的研發條件。
(五)企業近2個會計年度(成立時間不足2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達到以下標準:
銷售收入5000萬元以上的不低于1.5%;
銷售收入5000萬元(含)以下的不低于2%。
(六)企業擁有至少1項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科技成果,包括:企業主要產品技術相關的專利、標準、新藥證書、動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經認定的其他科技成果或專有技術等,或者企業近3年承擔過至少1項地市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
(七)企業依托技術創新、自主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形成的產品,以及具有一定技術含量的產品和技術性服務收入的總和占企業年度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第六條 區外科技型中小企業搬遷來寧可直接申請備案。
第三章 備案程序
第七條 企業申請。企業自行登錄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型中小企業管理平臺,填寫申報資料,提交至所在市科技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企業提交至管委會科技主管部門。
第八條 審核評審。各市(寧東管委會)科技管理部門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將通過評審的企業審核后,報自治區科技廳。
第九條 公示備案。自治區科技廳匯總、建立全區科技型中小企業擬備案清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科技廳或科技廳委托推薦單位對問題進行核實處理。公示結束后由科技廳下達備案通過文件。
第四章 工作管理
第十條 自治區科技型中小企業實行常年申報、定期評審,統一備案的工作方式,各地級市、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科技部門按照本辦法建立工作機制。自治區科技廳每年在9月30前完成公示備案工作。
第十一條 自治區科技型中小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備案有效期為3年,3年后企業可重新申請。備案有效期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應當于每年4月底前通過自治區科技型中小企業管理平臺填報企業年度發展情況表,經所屬市(管委會)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后報自治區科技廳。自治區科技廳不定期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監督核查,對已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稱號。
第十二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存在被列入自治區科研失信企業名單,或發生其它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將取消資格,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申請。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2日起實施。原《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暫行)》(寧科工字〔2013〕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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